全國首例涉游戲模擬器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2019)浙0192民初8128號
二審案號:(2020)浙01民終7422號
裁判要旨
游戲設計中的“游戲規則”并不能簡單被納入著作權法“思想-表達二分法”中的“思想”,僅頂層規則部分可確定被納入“思想”,其他規則部分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模擬戰斗”功能模塊作為游戲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該游戲整體予以保護。
對于游戲模擬器的不正當性,可以從是否破壞游戲的核心玩法、是否破壞游戲的公平基礎、是否干擾玩家的正常選擇等因素考慮,同時也要考量模擬對戰系統功能所帶來的損害是否是競爭法意義上的損害。如果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與著作權侵權行為系同一行為,其主張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亦未超出著作權侵權損害范圍,在被訴行為不構成獨立行為及獨立后果前提下,該損害結果僅是著作權侵權的損害后果之一,司法不宜再給予雙重評價與雙重保護。
案情摘要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網易雷火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千陌公司)
原審被告:呂某某、林某
《率土之濱》游戲是網易雷火公司自主研發、運營的一款手機游戲,國內知名度高,用戶數量龐大。該游戲是國內知名度極高的策略游戲,同一服務器的數千玩家共同存在于一張大圖中,每個玩家擁有自己的主城與土地,通過搭配武將和武將戰法不斷戰勝土地上的敵方守軍,實現領土擴張并獲取更多的資源,和同盟成員一起攻城掠地,在賽季結束時占領城池,獲得一統天下勝利。《率土之濱》游戲中的戰法是武將在戰斗中可以使用的特殊戰斗招式,分為武將自帶戰法和習得戰法。武將戰法文字描述與武將卡牌有固定對應關系,形成機密聯系的有機整體,凝聚了作者的創造力和智力活動,具有獨創性。
網易雷火公司主張千陌公司開發運營的《率土模擬器》抄襲《率土之濱》游戲相關文字內容及圖片,嚴重侵犯網易雷火公司的著作權,同時也主張《率土模擬器》提供隊伍配置、模擬對戰、陣容評分和模擬配將等功能,與《率土之濱》游戲各個賽季相匹配,完全模擬《率土之濱》相關游戲內容,玩家使用《率土模擬器》會嚴重縮短《率土之濱》游戲產品壽命,給使用者帶來不正當優勢,嚴重違背公平、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呂某某、林某應當與千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第一,可以認定《率土之濱》游戲武將戰法文字內容中,根據三國歷史故事并結合三國類開荒戰法游戲規則創作而成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權法對于文字作品的要求,網易雷火公司作為獨占被許可人依法對上述武將戰法文字內容享有著作權。網易雷火公司享有權利的154副卡牌角色圖片制作精美、風格典雅,以線條、色彩為主線,并以三國中的歷史人物為創作原型,每個角色的外形、衣服、動作、背景、道具等均結合角色人物特征進行了細致描繪,每個角色人物都栩栩如生、躍然紙上,具有較高的審美意義,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第二,本案中,單純網絡游戲中的功能模塊應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一般不宜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故此,網易雷火公司針對游戲中的功能模塊直接主張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中,雖然對戰模塊是《率土之濱》游戲的核心玩法體驗之一,也是網易雷火公司自主研發,但是模擬對戰功能及對戰完成后查看戰報功能僅僅是一種游戲功能,千陌公司已經舉證證明對戰功能是三國類游戲中普遍存在的游戲功能。因此,“模擬戰斗”功能模塊不能也不應該為網易雷火公司所獨占,更不能因此賦予其在著作權法之外的額外法律保護。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千陌公司立即停止對《率土之濱》游戲涉案472條武將戰法文字作品、涉案154副武將卡牌美術作品的侵權行為,并賠償網易雷火科技公司因侵犯涉案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一百五十萬元。
網易雷火公司、千陌公司均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杭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游戲功能的實質是游戲規則玩法,屬于思想范疇,對于作為消費者的玩家而言,通過《率土模擬器》掌握游戲的規律,實現了對游戲時間一定程度的控制,很難說是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故無法認定網易雷火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遭受到法律所承認的損害;《率土模擬器》雖客觀上存在對游戲功能的干擾,但游戲功能并不像作品或發明專利一樣受到專有權利的保護,且此類干擾是所有提供游戲經驗、攻略、技巧的行為都具有的,并未超過必要的限度,也不能認定千陌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能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千陌公司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在《率土模擬器》中使用涉案武將戰法文字內容及武將卡牌形象,為游戲玩家提供在線模擬游戲,已經侵害了涉案《率土之濱》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故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涉游戲模擬器侵權案,法院在如何界定游戲元素構成作品的認定標準、如何界定游戲功能及其商業模式的保護邊界、如何認定游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同時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著作權法起到補充作用,倘若被訴行為可以納入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就不宜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救濟。
此案再次引發了產業及法律對于游戲黑灰產帶來的新型侵權模式法律問題的關注。需要指出的是,隨著網游行業競爭局面的加劇,網游產品的形態愈加豐富,而競爭的邊界也愈加模糊,越來越多的網游競爭已經從單一要素、產品中跳脫,而在網游生態環境構筑者和網游生態參與者之間發生,網游產品和服務已經不再“具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