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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2021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欄目:行業資訊 發布時間:2021-11-19
今年4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發布會并發布2021年四川法院、重慶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及2021年川渝地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1年,四川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3481件,審結21762件,同比分別增長了39.21%和35.95%。

今年4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發布會并發布2021年四川法院、重慶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及2021年川渝地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會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楠發布《2021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2021年,四川法院持續強化落實嚴格保護、統籌協調、重點突破、同等保護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堅持激勵創新、守正創新、發展產業的價值導向,審理了一系列社會影響大、關注度高的知識產權案件,建立明確、穩定、可預期的規則指引,營造尊重知識、保護權利、追求價值的法治環境,激發創新創業創造活力。

據了解,2021年,四川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3481件,審結21762件,同比分別增長了39.21%和35.95%,受理及審結總數均顯著攀升。其中,受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20651件,審結19072件;民事二審案件2677件,審結2562件;民事再審案件(含申訴)19件,審結17件。受理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105件,審結91件;刑事二審案件23件,審結17件。受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6件,審結3件。

2021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一、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郫都區力源副食經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二、喬某與江西省貴德實業有限公司、泰和縣中社玩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三、成都求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成都戀上爸爸炒料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成都龍商興華科技有限公司與寧波看得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五、楊某與中永發有限責任公司、成都環泰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權權屬、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六、樂陵希森馬鈴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七、攀鋼集團有限公司、攀鋼集團釩鈦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錦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八、西安佳韻社數字娛樂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極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九、吳某、黃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十、孫某、趙某、趙某甲、鐘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附案例詳情:

一、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郫都區力源副食經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385號

合議庭成員:楊麗、林濤、劉巧英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芳齋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郫都區力源副食經營部(以下簡稱力源經營部)。

五芳齋公司系第331907號“五芳齋”注冊商標權利人。2004年6月,“五芳齋”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1年5月,五芳齋粽子制作技藝被文化部授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2015年12月22日,“五芳齋”商標被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延續確認為嘉興市著名商標,有效期三年。2016年1月,“五芳齋”商標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續確認為浙江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商務部曾將“五芳齋”商標認定為中華老字號。2019年5月24日,五芳齋公司的代理人徐某在力源經營部內公證購買了四袋包裝標識為“五芳齋”的粽子和一盒標識為“五芳齋”的咸鴨蛋,經營人員將上述粽子和咸鴨蛋裝入標識有“五芳齋 繽紛五芳”字樣的包裝盒交給徐某,但該包裝盒并非由五芳齋公司提供。五芳齋公司以力源經營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力源經營部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

裁判結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五芳齋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五芳齋”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商標的基本功能是識別功能,即識別商品和指示服務來源。此外,商標也具有保障商品或服務質量,維護商品信譽等衍生功能。包裝作為商品與消費者的紐帶,不僅具有保護、存放、方便攜帶商品的功能,特定的包裝還承載著區分商品來源、品質的作用,是商標功能的體現和延伸。由于力源經營部提供的包裝盒上使用了與五芳齋公司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即使該包裝盒內的商品是五芳齋公司生產,但力源經營部未經許可將其銷售的五芳齋公司散裝商品使用被訴侵權包裝盒進行包裝,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力源經營部銷售的是五芳齋公司的特定禮盒商品,從而對該商品的價格、系列、質量等產生混淆,損害五芳齋公司注冊商標的信譽承載功能,屬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故判決力源經營部停止侵權,并賠償五芳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0元。

典型意義

商標具有識別商品和指示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通常情況下,侵犯商標權就是損害商標的識別功能,使得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此外,商標還具有品質保障功能,行為人未經許可將散裝正品裝入標注有權利人注冊商標的仿制禮盒中,不僅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還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承載的信譽、品質等產生混淆和誤認。現實生活中,散裝正品與禮盒裝正品的質量、功能和社會評價均有差別。消費者購買到仿制禮盒商品后,容易誤認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禮盒商品質量等與散裝商品價格、系列、質量等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權利人的品牌聲譽。因此,法院認定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有利于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當競爭秩序。

二、喬某與江西省貴德實業有限公司、泰和縣中社玩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1919號

合議庭成員:林濤、梁晨、劉巧英

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省貴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德實業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泰和縣中社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社玩具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喬某。

喬某長期從事BJD球形關節人偶人形設計的創作研究工作,是國內目前較為知名的BJD球形關節人偶人形設計師。2016年至2019年期間,喬某陸續創作完成BJD球形關節人偶頭像“Delores”“Aya”“Pepper”“Fiona”。貴德實業公司、中社玩具公司未經喬某許可,生產與“Delores”“Aya”“Pepper”“Fiona”形象完全相同的人偶產品,在網絡平臺展示相關產品圖片并以明顯低價銷售。喬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貴德實業公司、中社玩具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人偶頭像通過對人偶頭像面部五官的位置等進行具體設計,對自然元素進行了個性化的藝術加工,呈現出審美意義上的藝術形象,這種取舍、安排、設計具有獨立的個性,該個性化的表達由喬某利用其自身的雕刻技藝獨立完成,具備獨創性。BJD球形關節人偶頭像作為玩具,其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夠進行分離并獨立存在,應認定為實用藝術作品。貴德實業公司、中社玩具公司未經喬某許可,生產、銷售與“Delores”“Aya”“Pepper”“Fiona”形象完全相同的人偶產品,侵犯了喬某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故判決貴德實業公司、中社玩具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喬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87245.46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新興消費領域著作權保護典型案例。BJD球形關節人偶作為一種全身關節可動、造型逼真且衣著打扮華麗的娃娃種類,日漸受到歡迎,所涉糾紛也日益增多。一般情況下,人體的創作包含固有的面部五官及軀體構造等自然元素,但在除人體固有結構之外的五官形狀、骨干比例、軀體造型各細節要素部位,不同個體仍有創造性表達的空間。BJD球形關節人偶是在人體固有特征的基礎上進行的創作設計,雖表達范圍有限,但不同的表達方式亦會呈現出不同的人物美感和視覺效果,不排除通過創造性勞動使相應人體創作成為具有獨創性表達的作品。本案判決不僅有利于保護藝術創新、促進文化繁榮,同時對認定新興創作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亦具有指導意義。

三、成都求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成都戀上爸爸炒料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2933號

 

合議庭成員:范艾玓、廖云瀟、李澤丹

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求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求人餐飲公司)

被告:成都戀上爸爸炒料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爸爸炒料公司)

被告:成都戀上爸爸炒料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龍泉驛分公司

被告:成都戀上爸爸炒料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被告:成都戀上爸爸炒料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

被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求人餐飲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開設第一家直營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鍋(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30日,求人餐飲公司共運營68家“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鍋”店?!鞍职殖戳吓E爬匣疱仭钡暌浴耙蛔鞘械幕疱佊洃洝睘樾麄鳂苏Z,在店招、店內突出使用第41191505號、第41179593號注冊商標(圖形商標:一名穿著背心、短褲、人字拖鞋的中年男性漫畫形象,戴太陽眼鏡露出眼睛,肩上扛著鍋鏟,鏟面向右,身體呈蹲著的姿勢,雙腳放地在一條水平線上);衍生于注冊商標圖形的獨特IP形象設計;統一設計入口形象墻、店內墻面繪圖、杯碗材質及繪圖、紙巾盒包裝、油瓶包裝、員工工作服、菜單等。爸爸炒料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成立,登記有兩名自然人股東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系夫妻關系。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三家被訴侵權火鍋店及美團網站中使用了與求人餐飲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及“爸爸炒料”文字,并使用“一座城市的火鍋記憶”宣傳標語;三家火鍋店的裝潢設計包括入口形象墻、店內墻面繪圖、杯碗材質及繪圖、紙巾盒包裝、油瓶包裝、員工工作服、菜單等與求人餐飲公司火鍋店的設計高度相似;王某甲的微信名稱為“一座城市的火鍋記憶”,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線下門店圖片進行宣傳。王某甲投資開設的“廚大俠”火鍋店在求人餐飲公司經營的“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鍋(交大店)”隔壁。

裁判結果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開設的三家店鋪中均使用了與求人餐飲公司注冊商標以及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及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使相關公眾以為其與求人餐飲公司開設的店鋪具有特定聯系,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因王某甲投資開設的“廚大俠”火鍋店在求人餐飲公司的“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鍋(交大店)”店隔壁,故爸爸炒料公司對求人餐飲公司經營“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鍋(交大店)”且經營狀況良好的事實完全知曉,并能夠清楚了解、接觸其經營方式、服務名稱、裝潢風格等信息。爸爸炒料公司成立后開設的分公司及店鋪均使用了與求人餐飲公司開設的店鋪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相同的服務名稱及近似的裝潢,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從主觀狀態上看系刻意模仿、有意攀附求人餐飲公司已經獲取的商譽及經營資源,從而達到為自身謀利的目的,屬于故意侵權,故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爸爸炒料公司賠償求人餐飲公司經濟損失4464135元及合理開支60000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我省首例判決惡意侵害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與立場。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通過融合各種生活元素,創建獨特的品牌印象為其經營活動加持,經營者經過長時間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獲得的標識性權益依法應得到保護,對惡意攀附他人商譽及經營資源,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應依法加大懲處力度。本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案件事實,確立合理的計算基數以及賠償倍數,對法院正確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具有指導意義。

 

四、成都龍商興華科技有限公司與寧波看得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5102號

審判員:董淼 

二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終9454號

合議庭成員:孫文宏、范艾玓、蘭田

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波看得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看得見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成都龍商興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商興華公司);

原審第三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5月7日、5月8日,看得見公司作為“陽光新視界”品牌權利人,三次向淘寶網投訴龍商興華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阿米視力保護中心售假,并出具一份《鑒定報告》,以阿米視力保護中心銷售的“陽光新視界”護眼眼罩產品外觀及外包裝盒與正品不同為由,認為阿米視力保護中心銷售的產品是假貨。淘寶網對看得見公司的前兩次投訴均回復“審核不通過”,第三次投訴審核通過后,淘寶網于2020年5月14日認定看得見公司投訴成立,并作出了刪除阿米視力保護中心涉案產品鏈接、屏蔽店鋪及全部商品等處罰。阿米視力保護中心2020年6月、7月的訪問數、成交金額相較于4月、5月大幅下滑。2020年8月18日,淘寶網撤銷前述處罰。龍商興華公司認為看得見公司惡意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龍商興華公司與看得見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系,看得見公司作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及上游經銷商,有能力在購買相應商品后通過正當程序鑒定商品真偽,但其卻在明知龍商興華公司銷售的商品外觀與其正品外觀一致的情況下,另行變造正品圖片,以不實《鑒定報告》進行投訴,主觀惡意明顯。看得見公司清楚知曉其投訴成立將給龍商興華公司的店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卻在無相應證據證明其購買的商品系假冒的情況下,連續數次向淘寶平臺投訴,最終導致龍商興華公司的商品無法上架交易,直接剝奪了龍商興華公司正當交易的機會,妨害了其正常經營活動,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看得見公司賠償龍商興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00元。

一審宣判后,看得見公司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區分正當維權投訴與不正當競爭,涉及知識產權保護與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間的利益平衡,維權投訴的正當性應結合權利人的權利狀態、投訴內容、方式、范圍、意圖等因素綜合判斷??吹靡姽镜耐对V行為已經超出正當行使商標權的范疇,客觀上導致了龍商興華公司開設的淘寶店鋪市場競爭地位受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目前,電子商務經濟規模迅速壯大。為保障經營環境合法性、有序性,淘寶等電商平臺設置了線上投訴機制,鼓勵權利人對假冒偽劣商品投訴舉報,以維護公平健康的競爭秩序。但投訴舉報應有基本的事實依據并采取適當的方式,依法依規進行。如權利人惡意利用投訴機制,明知或應知其投訴依據不充分,仍然發起投訴,違反競爭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受到法律制裁。本案判決對于增強網絡平臺經營者信心,保障電子商務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五、楊某與中永發有限責任公司、成都環泰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權權屬、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知民初14號

合議庭成員:范艾玓、黃金迪、何慶中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

被告:中永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永發公司);

被告:成都環泰專利代理事務所(以下簡稱環泰專利所)。

2017年10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楊某ZL201720074939.1號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該專利的名稱為“一種稀土永磁磁懸浮電機”。2019年7月23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由楊某變更為中永發公司。2019年8月9日,專利公報公告涉案專利代理機構由成都信博專利代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環泰專利所。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用于辦理前述變更申請的《轉讓協議》《解除委托關系聲明》中的簽名均為楊某。但在本案訴訟中,楊某與中永發公司一致確認前述楊某的簽名非楊某本人所簽。2020年1月19日,涉案專利因中永發公司未按時繳納年費而終止。

裁判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專利系因中永發公司未按期繳納年費而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涉案專利申請恢復的期限尚未屆滿,處于終止與恢復的不確定狀態。在該權利能否恢復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因中永發公司擅自轉讓涉案專利所造成的損失亦無法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主動審查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從而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故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一、中永發公司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恢復第ZL201720074939.1號“一種稀土永磁磁懸浮電機”實用新型專利權;二、環泰專利所協助中永發公司辦理申請恢復第ZL201720074939.1號“一種稀土永磁磁懸浮電機”實用新型專利權。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省首例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行為保全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行為保全多以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啟動,特殊情況下,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可主動審查是否需要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本案中,中永發公司未經權利人同意,獲取他人實用新型專利,且未按期繳納年費導致涉案專利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中永發公司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涉案專利權。在中永發公司未主動申請恢復涉案專利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效發揮司法能動性,依職權責令當事人履行申請恢復涉案專利權的義務,既有利于妥善處理因科技成果權利轉讓產生的糾紛,又有效防止了權利人損失擴大,對案件處理具有積極作用。

六、樂陵希森馬鈴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244號

合議庭成員:劉蓓、何昕、巫駿

基本案情

原告:樂陵希森馬鈴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森公司);

被告:唐某。

2019年1月31日,希森公司的“希森6號”馬鈴薯品種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號為CNA20150513.9。希森公司發現唐某在無任何合法經營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以希森公司“希森6號”馬鈴薯品種的名義銷售無任何牌子的白包馬鈴薯種子,后經向廣漢市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服務大隊舉報,廣漢市公安局將唐某銷售的馬鈴薯進行查封保存,并將封存的樣品送至河南華城農業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測,該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樣品與“希森6號”為同一品種。希森公司以唐某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唐某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限于品種的繁殖材料。對馬鈴薯而言,其作為品種權繁殖材料的植物體與作為收獲材料的植物體在外表上均表現為馬鈴薯塊莖,在銷售行為中判斷被訴侵權植物體是繁殖材料還是收獲材料,應當以行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為判斷標準。本案中,唐某是以馬鈴薯種子經銷商的身份面對購買者,購買者也明確要求購買馬鈴薯種子,并且雙方的購銷數量達上萬公斤,單價金額高于馬鈴薯收獲材料的一般市場銷售價,且唐某在行政調查程序中亦認可其銷售的是“希森6號”種子,故從購銷雙方的意思表示及該交易行為的外在表現來看,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系針對馬鈴薯種子即繁殖材料的交易。唐某未經品種權人許可銷售侵權馬鈴薯種子,侵犯了希森公司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故判決唐某立即停止銷售侵權馬鈴薯繁殖材料,賠償希森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與收獲材料的植物體呈現相同狀態時,如何判斷銷售對象是繁殖材料還是收獲材料的標準。在此類案件中,侵權人通常以其銷售對象并非繁殖材料抗辯。在此情況下,應當根據行為人在經營活動中體現的身份信息、購買者對其身份或銷售行為的認知、購銷數量及價格等情況,并結合購銷雙方的意思表示與該交易行為的外在表現綜合進行判斷。我省系農業大省,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關乎農業效益、農村穩定。本案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助力鄉村振興、服務產業興農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