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訴訟中新證據的審查
——(2021)最高法知行終93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上訴人四川新綠色藥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綠色藥業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原審第三人廣東一方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方制藥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專利權人提交的新證據應予審查為由,認定新綠色藥業公司享有的專利號為03135523.4、名稱為“藥品的自動分裝與計量裝置”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具備創造性。
本專利申請日為2003年8月4日,授權公告日為2006年9月13日,專利權人為新綠色藥業公司。針對本專利權,一方制藥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本專利不具備創造性。2020年3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9不具備創造性,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新綠色藥業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新綠色藥業公司分兩次提交了七份證據,包括有關工具書、視頻、感謝信等。國家知識產權局、一方制藥公司均認為上述證據并非被訴決定作出的依據,不應被采信。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新綠色藥業公司在行政訴訟中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未在無效宣告審查程序中提交,且新綠色藥業公司對其在訴訟過程中才予提交的原因未作合理解釋,因上述證據材料并非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的依據,故不應作為法院審查被訴決定是否具備合法性的事實根據,對上述證據材料均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新綠色藥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新綠色藥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十九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提供新的證據,用于證明專利申請不應當被駁回或者專利權應當維持有效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審查。”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訴訟程序是針對當事人就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決定不服而設置的司法救濟程序,為證明其主張成立,當事人可能會在訴訟過程中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過的新的證據。對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此階段提供證據用于證明專利申請應當獲得授權或者專利權應當維持有效的,由于對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而言已沒有其他救濟途徑或者補救措施,故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審查。而對于無效宣告請求人在專利確權行政訴訟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用于證明專利權應當被宣告無效的,由于其可以另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且相關證據已經超出無效行政決定的審查范圍,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但是,對于不涉及新的事實和理由的證據,或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或者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有關的證據,或反駁證據等,可以允許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并予以審查。
原審法院在未對新綠色藥業公司提供的七份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情況下,僅以該七份證據并非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的依據,不應作為法院審查被訴決定是否具備合法性的事實依據為由不予采信,其認定有誤,予以糾正。人民法院應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再作出是否應予采信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采信了部分證據,最終判決支持了新綠色藥業公司的上訴請求。